(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万藤芬与连明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藤芬,连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181号原告:万藤芬。被告:连明文。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藤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藤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藤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