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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万藤芬与连明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藤芬,连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181号原告:万藤芬。被告:连明文。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藤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藤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藤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