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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兰溪市宝丽金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兰溪市宝丽金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8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市宝丽金歌厅,住所地兰溪市人民北路41-75号。负责人方亚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庆根,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兰溪市宝丽金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虞惠珍审 判 员  楼 晋人民陪审员  林旭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