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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学良、孔会艳、刘学英、梁景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学良,孔会艳,刘学英,梁景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敖翔,系原告所属桥头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全广,系原告所属桥头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刘学良,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孔会艳,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刘学英,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梁景兰,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学良、孔会艳、刘学英、梁景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