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二中民(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缪玉芬与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毛洪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玉芬,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毛洪辉,毛文英,毛光辉,毛华英,毛跃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行)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玉芬。委托代理人毛姬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必华。委托代理人张兆雄。原审被告毛洪辉。原审第三人毛文英。原审第三人毛光辉。原审第三人毛华英。原审第三人毛跃英。上诉人缪玉芬因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缪玉芬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姬静,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兆雄,原审被告毛洪辉,原审第三人毛文英、毛光辉、毛华英、毛跃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缪玉芬系毛洪辉、毛文英、毛光辉、毛华英、毛跃英之母。本市闸北区曲阜西路XXX弄XXX号甲(下称被征收房屋)系缪玉芬、毛洪辉、毛文英、毛光辉、毛华英、毛跃英等人共同所有的私有居住房屋,类型为旧里,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址户籍登记为1户,在册人口为5人,即户主缪玉芬、儿子毛光辉、儿子毛洪辉、儿媳仇正芳、孙子毛嗣明。2013年9月2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作出沪闸府房征(2013)004号房屋征收决定,将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内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经上海东洲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2013年9月2日为估价时点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25,95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385元。2013年10月19日,在毛跃英的陪同下,毛文英、毛光辉、毛华英、毛跃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缪玉芬与闸北房管局签订了征收编号为J-4-155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闸北区(晋元路)安置房预约单》,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根据相关规定及基地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居住部分的价值补偿款为1,836,396元,其中评估价格为1,108,170元,套型面积补贴为395,775元,价格补贴为332,451元;经认定,缪玉芬等不符合居住困难条件;根据基地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的装潢补偿款为12,600元;缪玉芬等选择2套产权调换期房,分别为城松路58弄7幢东单元15号1803室(暂测建筑面积为71.89平方米,房屋总价预计为679,257.48元,产权人登记为毛光辉)、江杨南路466弄16幢33号704室(暂测建筑面积为57.01平方米,房屋总价预计为1,082,409.84元,产权人登记为缪玉芬),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值与被征收房屋居住部分的价值补偿款1,836,396元结算差价为74,728.68元,由闸北房管局支付;缪玉芬等可得搬家费补贴1,008元、设施移装费补贴2,500元、签约奖励费100,000元、早签多得益奖18,000元、被拆面积奖84,000元、无未经登记建筑奖50,000元、异地户型补贴80,000元;缪玉芬等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原件)交闸北房管局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缪玉芬等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搬迁的,缪玉芬等承担未按期搬迁的相关责任;缪玉芬等应在搬离被征收房屋当日将空房完整移交闸北房管局,不得拆除被征收房屋中的房屋设备和建筑材料;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本地块适用征询制,在规定的签约期内(含签约附加期),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签约户数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85%,协议生效;协议生效后,缪玉芬等搬离被征收房屋90日内,双方结算差价,闸北房管局应向缪玉芬等支付422,837元。2013年10月24日,被征收房屋所在的晋元征收地块的签约率达到85.21%,满足签约率超过85%的协议生效条件,闸北房管局与缪玉芬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闸北区(晋元路)安置房预约单》正式生效。被征收房屋现由毛洪辉一家三口居住使用。因缪玉芬户至今未履行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闸北房管局诉请原审法院判令缪玉芬、毛洪辉、毛文英、毛光辉、毛华英、毛跃英(含房屋使用人)履行闸北房管局与缪玉芬于2013年10月19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迁出被征收房屋。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征收房屋系缪玉芬、毛洪辉、毛文英、毛光辉、毛华英、毛跃英等人共同所有的私有居住房屋,缪玉芬持毛文英、毛光辉、毛华英、毛跃英签署的委托书,与闸北房管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内容符合《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征收共有房屋,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等法律文书计1户补偿,闸北房管局与缪玉芬所签协议,包含了被征收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及毛洪辉在内的被征收人整户的安置补偿利益,故缪玉芬关于协议未包含毛洪辉一家三口安置补偿利益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采信。闸北房管局与缪玉芬所签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于2013年10月24日成就,协议正式生效,效力及于被征收房屋的全体产权人(含房屋使用人),缪玉芬、毛洪辉、毛文英、毛光辉、毛华英、毛跃英(含房屋使用人)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将空房完整移交闸北房管局并办理相关手续。因毛洪辉一家三口现仍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缪玉芬、毛洪辉、毛文英、毛光辉、毛华英、毛跃英(含房屋使用人)尚未完全履行生效协议确定的搬迁义务,故原审对闸北房管局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依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闸北房管局应在缪玉芬、毛洪辉、毛文英、毛光辉、毛华英、毛跃英(含房屋使用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后,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如缪玉芬、毛洪辉、毛文英、毛光辉、毛华英、毛跃英就征收补偿协议所涉的安置补偿利益分配事宜在家庭内部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审遂判决:缪玉芬、毛洪辉、毛文英、毛光辉、毛华英、毛跃英(含房屋使用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上海市闸北区曲阜西路XXX弄XXX号甲。判决后,缪玉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缪玉芬上诉称,毛洪辉作为被征收房屋共有产权人,没有委托缪玉芬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本案所涉征收协议仅对缪玉芬、毛文英、毛光辉、毛华英、毛跃英有效,并不是对该户的整体安置,毛洪辉没有得到被上诉人安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辩称,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上诉人户进行了整体安置,协议内容符合征收法律规定及基地政策,应属合法有效。原审判决正确,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毛洪辉述称,被征收房屋一直由原审被告一家三口居住,其他共有产权人并不在此居住,本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遗漏了对原审被告的安置。原审判决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第三人毛文英、毛光辉、毛华英、毛跃英共同述称,同意上诉人意见,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承诺,因上诉人家庭内部存在矛盾,故其与上诉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仅暂定两套安置房屋。根据该户人员结构及征收补偿款(含各类补贴奖励)的余额,被上诉人愿意再给予该户安置房屋两套,该户可以征收补偿款余额与该两套房屋价款按实结算,安置房屋分别为本市松江区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本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签订。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系私房,应由房地产所有权人作为签约主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共有产权人毛洪辉并未参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显属不当。但从该协议内容看,包含了所有共有产权人的征收补偿利益,系对上诉人户的整体安置,安置标准和安置费用总额均符合基地政策规定,且未违反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未侵犯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协议合法有效。至于协议所包含利益如何分配应由该户另行解决。各方当事人应正确履行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的全体产权人(含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交房手续,被上诉人亦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上诉人承诺另行增加两套安置房屋用于安置上诉人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缪玉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浩方审 判 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国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