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旭申请执行刘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3)东执字第3403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刘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403号申请执行人:张旭,女,汉族,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滨,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旭与被执行人刘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56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滨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滨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账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折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