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其某某与哈日托海嘎查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其某某,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哈日托海嘎查委员会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其某某,男,1974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委托代理人马宝山,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哈日托海嘎查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定代表人沃某某,职务嘎查书记。委托代理人宫燕鹏,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日娜,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哈日托海嘎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哈日托海嘎查)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鄂温克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宝山,被上诉人哈日托海嘎查法定代表人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宫燕鹏、苏日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鄂温克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697元,退还给上诉人其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春 英审 判 员 山 丹代理审判员 张套特格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健 健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