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任秋然因与被申请人张东灵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秋然,张东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秋然,女,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东灵,女,汉族,1969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再审申请人任秋然因与被申请人张东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任秋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相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