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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任秋然因与被申请人张东灵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秋然,张东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秋然,女,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东灵,女,汉族,1969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再审申请人任秋然因与被申请人张东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任秋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相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