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福军诉王福庆、李瑞芹、王馥娟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44号原告王某甲,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李某某,女,193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某乙,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某丙,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与被告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春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