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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福军诉王福庆、李瑞芹、王馥娟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44号原告王某甲,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李某某,女,193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某乙,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某丙,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与被告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春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