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世秀、凡昌丽、黄英杰与被执行人肖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46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世秀、凡昌丽、黄英杰与被执行人肖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国良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强制执行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678.50元、赔偿款62269.89元、诉讼费4000元;承担执行费979.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国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