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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琦峰与李恢章、叶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琦峰,李恢章,叶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黄琦峰,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被告李恢章,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被告叶金红,女,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务工,住址同上。原告黄琦峰与被告李恢章、叶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琦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恢章、叶金红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琦峰诉称,被告李恢章2014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元,约定每月利息3250元,2014年6月4日到期,有借条的证据为凭。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拖欠借款本金未还,同时也未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及时将被告李恢章拖欠本息的情况告知叶金红,要求被告叶金红代为还款,但被告叶金红也未还款,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尽快归还向原告借款65000元;要求被告李恢章尽快还清2014年5月4日开始拖欠的利息;要求被告叶金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李恢章、叶金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被告李恢章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5000元,被告李恢章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并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6月4日止,约定月利息为3250元,被告叶金红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恢章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5月4日之前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归还支付,被告叶金红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经催收未果,诉至本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尽快归还向原告借款65000元;要求被告李恢章尽快还清2014年5月4日开始拖欠的利息;要求被告叶金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借条,证人缪某的证言,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恢章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归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叶金红为此笔借款进行了担保,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其担保责任仍在担保时效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息3250元计算,即5%,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恢章应当归还原告黄琦峰的借款65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限被告李恢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被告叶金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黄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72元。由被告李恢章、叶金红共同承担,限付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郭显荣人民陪审员  肖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