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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00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某某机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砖厂与刘某某、陕西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0348-2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机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砖厂,住大荔县许庄镇。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大荔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大荔县某某机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砖厂与刘某某、陕西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643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连带责任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432.75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张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