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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路球、罗福平、邓海旺、邓海丹诉梁耀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路球,罗福平,邓海旺,邓海丹,梁耀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张路球,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沈所镇。原告罗福平,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沈所镇。原告邓海旺,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沈所镇。原告邓海丹,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沈所镇。被告梁耀祥,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沈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路球、罗福平、邓海旺、邓海丹诉被告梁耀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路球、罗福平、邓海旺、邓海丹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路球、罗福平、邓海旺、邓海丹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球、罗福平、邓海旺、邓海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