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崔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46号原告:崔某,农民,住大名县。被告:潘某,农民,住大名县。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尤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