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宋洪宾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洪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67号罪犯宋洪宾,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8日作出(1999)广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花经济损失5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3日作出(1999)川刑一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30日以(2001)川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4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止;本院于2007年1月12日以(2006)南中法刑执字第18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广安市���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院又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又于2011年7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本院又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2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洪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23分,月均5.59分。因双眼陈旧性视网膜病变、双瞳孔白色絮状物于2014年8月22日被监狱列为六级残犯管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病残鉴定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洪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洪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自2004年8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判员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