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东泽,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因被告袁某某无具体下落,原告任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任某某。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惠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