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953号原告董某某,女,住敦化市。被告代某某,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法院对代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蔺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