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曹华庚与赖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庚,赖海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曹华庚,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寻乌县。被告赖海辉,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寻乌县。本院受理了原告曹华庚与被告赖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婷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赖海辉曾在原告曹华庚经营的钢材店内赊购钢材。2013年12月2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赖海辉欠原告曹华庚钢材款29316元未付,同时被告赖海辉出具了一张欠条交由原告执存,欠条内容写明:欠曹华庚材料款29316元。此后,被告赖海辉陆续向原告曹华庚支付了部分价款。2015年2月12日,经原、被告再次结算,被告赖海辉还欠原告曹华庚钢材款7286元,被告赖海辉另出具了一张欠条交由原告执存,欠条内容写明:欠曹华庚材料款7286元。被告赖海辉在客户处签名予以认定。此后,原告曹华庚多次要求被告赖海辉付清欠款,但被告赖海辉未付清,仍欠原告曹华庚钢材款7286元。原告曹华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赖海辉欠原告曹华庚钢材款7286元,原告曹华庚同意被告赖海辉于2015年6月20日前付清;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被告赖海辉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5年4月2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熊婷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