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宏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宏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阔海。委托代理人李祥贞,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富被告杨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宏伟拖欠工程款一案中,因双方协商处理,并于2015年4月29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宏伟在本案诉讼期间就争议事项自行协商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就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新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