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中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志宏,徐丽琴,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运洋工贸有限公司,铜陵市南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钱红波,张可静,钟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东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志宏。被执行人:徐丽琴,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运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红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南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红波。被执行人:张可静,女,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钟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梁志宏所持有的陕西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