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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立一民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董国才、董向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立一民终字第00024号上诉人董国才,男,194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建平县热水镇。上诉人董向民,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建平县热水畜牧农场医院职工,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董国才(系董向民父亲),男,194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建平县热水镇。上诉人董国才、董向民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立民初字第0015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二原告的诉请符合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且属受案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进行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且属于企业改制问题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系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法院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其他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的各项损失是多种原因造成,其中有政策调整、机构改革,抽象行政行为等相关因素。故二上诉人的各种损失应由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解决,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兴利审 判 员  韩明媚代理审判员  孙成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