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朱抗震与五河县立声矿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抗震,五河县立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抗震,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河县立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薛立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铭雄,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抗震因与被上诉人五河县立声矿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抗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梅,被上诉人五河县立声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铭雄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7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朝霞审判员 杜玲玲审判员 耿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亭亭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