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尚龙与吴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尚龙,吴鹏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607号原告:唐尚龙,男。被告:吴鹏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尚龙诉被告吴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尚龙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尚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尚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