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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集执行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与张仁艺、张仁和、杨江池、黄志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张仁艺,张仁和,杨江池,黄志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集执行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负责人魏溪土,行长。被执行人张仁艺。被执行人张仁和。被执行人杨江池。被执行人黄志容。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仁艺、张仁和、杨江池、黄志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集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仁艺、张仁和、杨江池、黄志容价值人民币144841.81元(包括本金140394.81元、案件受理费2441元和执行费2006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