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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朱华奇申请执行刘光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奇,刘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492号申请人朱华奇,男,生于1937年1月2日,汉族,住阆中市保宁镇文昌宫街东巷。被执行人刘光强,男,生于1942年1月4日,汉族,住阆中市七里镇天籁之音。申请人朱华奇与被执行人刘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5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光强系中国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每月有工资领取2,693.00元,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公司的工资卡号为:606743002280026946。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光强在中国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每月应领取的退休工资(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公司,卡号:606743002280026946)中的1,500.00元予以扣划(从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国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