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邵立,总经理。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华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将调解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王永华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