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纪艳雨与王衍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艳雨,王衍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纪艳雨,男,生于1994年9月7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身份证号。被告:王衍良,男,生于1967年7月15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黄河乡二图村兴国大街74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术静,女,生于1981年8月27日,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艳雨与被告王衍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艳雨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艳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纪艳雨负担。审判员 顾蔼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桥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