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刘春燕与向伟、曹凤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燕,向伟,曹凤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刘春燕。被申请人向伟。被申请人曹凤华。系向伟之妻。被申请人向伟作为刘春燕等559名商户的代表,从本院领取执行标的款后,无正当理由扣留一部分执行款未付。申请人刘春燕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向伟、曹凤华银行帐号存款120万元,查封曹凤华房产证号×××××住房一套。申请人自愿以全部家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春燕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向伟、曹凤华银行存款12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曹凤华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武陵路产权证号为×××××房产一套。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本次查封最长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本次查封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向志武人民陪审员 周嘉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婕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