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07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陕西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陕西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701-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南路。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四号西组团11号中国广厦三楼。负责人金XX,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180号。法定代表人刘典爱。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旗建���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2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陕西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348001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40000,元。同时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在陕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三宝双喜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二套。现该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因该阶段尚需时间等待,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07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