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大伟与被执行人门与春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大伟,门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姚大伟,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门于春,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姚大伟依据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门于春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门于春清偿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门于春房屋一套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全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