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梁兆国与李桂春、李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兆国,李桂春,李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梁兆国,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桂春,女,1979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被告李红伟,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工人,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兆国诉被告李桂春、李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梁兆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