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汉信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晓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信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信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21街坊250门3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晓峰,无职业。关于武汉信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晓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信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王晓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信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汽车租赁费9,600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晓峰银行存款人民币9,6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福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