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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5)太法执字笫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马秀英申请执行张照风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英,张照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l5)太法执字笫181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英,曾用名马琳,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张照风,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马秀英申请执行张照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审理期间,本院已冻结张照风的银行存款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张照风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芝麻洼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安峰执行员 :程敬梅执行员 :张修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景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