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左志军、姜尚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志军,姜尚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13号申请人:左志军,男,1989年02月0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姜尚骅,男,1990年06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申请人左志军、姜尚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左志军、姜尚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左志军于2015年4月29日赔偿姜尚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施救费、电动车维修费等共计5749.96元整。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