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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阿卜杜力提普.阿卜杜力艾克木盗窃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卜杜力提普.阿卜杜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卜杜力提普.阿卜杜力艾克木,男,1992年5月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托胡拉乡,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托胡拉乡英巴格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伟,鞍山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卜杜力提普.阿卜杜力艾克木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代理检察员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卜杜力提普.阿卜杜力艾克木及指定辩护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阿卜杜力提普.阿卜杜力艾克木在鞍山市铁东区站前景子街南门将被害人郑仁发放在上衣兜内的白色直板欧奇①歌F7手机盗走。公安人员巡逻到此发现阿卜杜力提普.阿卜杜力艾克木扒窃,并将其抓获。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6.67元。2015年3月17日,公安人员将从阿卜杜力提普.阿卜杜力艾克木扣押的一部白色直板欧奇①歌F7手机返还给被害人郑仁发。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卜杜力提普.阿卜杜力艾克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仁发的陈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卜杜力提普.阿卜杜力艾克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中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卜杜力提普.阿卜杜力艾克木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阿卜杜力提普.阿卜杜力艾克木认罪悔罪、已全部返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阿卜杜力提普.阿卜杜力艾克木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将赃物返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下:被告人阿卜杜力提普.阿卜杜力艾克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颜 容人民陪审员  徐德辉人民陪审员  赵珍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