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尾布子抢劫罪,尾布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尾布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86号罪犯尾布子,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7日作出(2000)渝一中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尾布子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1.4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2年11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32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3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23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9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8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尾布子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尾布子,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尾布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尾布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