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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以原判审理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效国审判员  冯明明审判员  袁晓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海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