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以原判审理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效国审判员 冯明明审判员 袁晓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海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