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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0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玉林与袁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林,袁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02237号原告梁玉林,男。委托代理人石峰,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学东,男。原告梁玉林诉被告袁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孟庆光独任审判,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5月16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购买原告位于海勃湾区的兴隆商务酒店,后双方解除了协议,原告给被告打下两张各100万元的欠条,后在2011年6月1日,原告给被告偿还了其中的10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于2012年在海勃湾区法院起诉原告索要借款,原告明确答辩已还清欠款,被告虽认可借条,但称与原告借款属不同法律关系,法院未予调整,故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被告,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称被告在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居住,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杭锦旗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制作移送函,杭锦旗人民法院以本院处理过双方纠纷为由不予接收。现本院按照原告提供住址未能联系及找到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或被告下落不明证明依法进行送达,但被告至今未能办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5号《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被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照一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本案应视为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不由双方负担,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