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刑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超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执字第301号罪犯李超,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仪陇���,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了(2009)湖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李超与三名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137.68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厦刑执字第13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到2018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9月到2014年12月为期28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2个,其中一级达标9个、二级达标8个、三级达标11个。2012年、2013年均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超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9月到2014年12月为期28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2个。2012年、2013年均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因家庭经济困难,李超未全��履行罚金刑及责令退赔款项。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间三次向本院缴交罚金合计人民币12300元,两次向本院提存退赔款合计人民币2300元。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以及该犯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杨桥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考核期间的收支台帐、本院罚金、退赔款收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常红审 判 员 黄翠青代理审判员 庄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