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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周成与许莹莹、许伟生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许伟生,许祖英,许莹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357号原告周成,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畅,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周振慈,男,1950年8月4日,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被告许伟生,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许祖英,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许伟生,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许莹莹,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诉被告许伟生、许祖英、许莹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成负担。审 判 长 张 行代理审判员 王 濛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