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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西充县某页岩机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西充县某页岩机砖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西充县某页岩机砖厂。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西充县某页岩机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一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