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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泽廷与尚建军、胡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泽廷,胡宏斌,尚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2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泽廷,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曾令培,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宏斌,男,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建军,女,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上诉人杨泽廷因与被上诉人胡宏斌、尚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民初字第40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泽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泽廷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泽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4496.8元,减半收取2248.4元,由上诉人杨泽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继锋审 判 员  魏云霞代理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