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鹰潭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洪金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洪金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453号原告鹰潭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育新巷143号,工商注册号360600110002451。组织机构代码:05640781-1。法定代理人邓群,鹰潭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洪金英,女,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个体工商户。本案在审理原告鹰潭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洪金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鹰潭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鹰潭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一千八百三十二元五角(已减半),由原告鹰潭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洪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