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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陆某某,女,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户籍地为贵州省习水县官店镇三兴村高村组。委托代理人令狐荣飞,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为贵州省桐梓县松坎镇凉风组24号,现关押于贵州省瓮安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勤碧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勤碧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勤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勤碧负担。审判员 侯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