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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胡建红与富旺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红,富旺制衣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163号原告:胡建红,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委托代理人:杨海云、杨小露,峡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富旺制衣厂,住所地:峡江县峡江商城。负责人:陈建忠,男,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红与被告富旺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红自愿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胡建红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