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86号原告黄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地址。被告张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现住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静全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