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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刑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易磊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执字第299号罪犯易磊,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了(2009)湖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其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7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1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厦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到2016年4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1月到2014年12月为期36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31.6个,其中一级达标22个、二级达标9个、三级达标2个、四级达标3个。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罚金和退赔款已缴清。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上次减刑裁定书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易磊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月到2014年12月为期36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31.6个。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缴清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4月10日、2014年11月24日两次向本院提存退赔款合计人民币340元。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罚金、退赔款收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易磊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易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零八天(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常红审 判 员  黄翠青代理审判员  庄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