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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飞、吴传升与吴传升、吴传毅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吴传升,吴传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陈飞,男,生于1982年10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吴传升,男,生于1980年11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吴传毅,男,生于1983年11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飞诉被告吴传升、吴传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考虑到双方情亲关系,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陈飞诉被告吴传升、吴传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传升、吴传毅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飞负担。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