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源执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赖某与苟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384-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384-1号申请执行人赖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苟某未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赖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苟某的银行存款464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