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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力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其新与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新,李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力商初字第126号原告:王其新。被告:李海东。原告王其新诉被告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李海东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海东于2014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李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其新借款100000元。如果被告李海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海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德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炎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