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唐继斌申请执行唐中农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继斌,唐中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唐继斌,男,1937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唐中农,又名唐忠海,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的(2009)台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唐中农从2009年5月12日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唐继斌赡养费100元,但从2014年1月至今共计16个月的赡养费1600.00元唐中农尚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中农在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263901000102010209XXXX账户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顺审 判 员 吴学仁代理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慧 来源: